制售伪劣化肥坑农害农,严惩!
日期:
2025-06-02
近日,长治市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、销售伪劣化肥案件,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90万,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农资生产、销售及相关工作,期限为四年。以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12万,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农资生产、销售及相关工作,期限为三年。以被告人徐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,缓刑二年,罚金10万元,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农资生产、销售及相关工作。
基本案情:
被告人李某某曾两次因制售伪劣化肥被判刑,出狱后不知悔改,再次重操旧业。李某某利用香港与内地公司注册制度的差异,在香港注册“中国农资集团有限公司”,名称上模仿大型国有企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。
同时,利用企业产品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规定,在复合肥、水溶肥料、尿素均有国家标准或农业部标准的情况下,编造“功能性颗粒水溶肥”的产品名称,并申请企业标准,其产品氮含量尚不足尿素国家标准的一半,其他养分含量也不符合标准;在产品包装设计上,将图片、N+P2O5+K2O≥18%置于显著位置,误导消费者,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是N、P2O5、K2O含量均大于等于18%的复合肥、水溶肥,而凸显其N、P2O5、K2O含量高而价格又较复合肥、水溶肥更低的产品优势,诱骗消费者购买。被告人李某某委托同案犯杨某某等人进行生产,并将包装袋授权他人使用。
经查,李某某等人制售的伪劣化肥行销全国5省,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。同案犯徐某某组建“农资忽悠团”在沁县境内进行销售,采取走村串户,躲避相关行政机关监管,以请农户吃饭为名诱骗参加会销,通过夸大、虚假宣传,发放赠品等手段诱骗农户购买化肥。经群众举报,被沁县农业执法部门当场查获,移交公安机关。侦查期间,被告人徐某某退赔了在沁县的全部销售金额17万元,涉及全县6个乡镇的100余户农户。